天 津 博 物 馆 章 程

2012-12-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博物馆的管理,促进天津博物馆各项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的各项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博物馆是以收藏、研究、教育和服务为目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为历史艺术类大型综合性国有博物馆。
 
第二章    藏品管理
 
第一条  博物馆的文物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第二条  本馆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藏品档案及藏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博物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
第三条  本馆根据自身性质和特点,收集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物藏品,依法对其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藏品分为一、二、三级品。其中,一级品文物予以特别保管。
第四条  本馆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所有藏品均设立有文物藏品库、文物藏品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六条  从事博物馆藏品修复、复制、拓印的个人,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  本馆对文物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陈列展览和编辑出版等责任。文物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编目详明、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档案完善、环境安全、查用方便。
第八条  文物保管是博物馆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文物保管部门应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文物保管人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具备各类文物保管的业务知识,掌握相应的文物保管方法,熟悉所保管的文物藏品的性质和特点,了解每件文物藏品的现状,始终把文物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第三章    展示、教育与研究
 
第一条  天津博物馆早上九点开馆,下午四点半闭馆。除周一闭馆外,全年对外开放,节假日不闭馆。并将开放时间向社会公告。
第二条  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本馆基本陈列实行免费。特别展览经上级主管、物价等部门批准,适当收费,并参照有关门票减免制度执行,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举办陈列展览,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 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水准;
(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展品以藏品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当予以明示;
(四)展厅内具备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设施;
(五)为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内容准确,形式新颖。
第四条  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五条  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建立“博物馆之友”等群众性组织,培育博物馆志愿者队伍,争取社会力量对博物馆工作的支持。
第六条  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并通过加强与其他博物馆、科研机构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同时为其他博物馆和科研机构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在各项工作中加强信息化管理,不断提升办公自动化、数字化博物馆以及藏品远程教育的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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