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物馆关于社会讲解人员及社会教育活动的管理办法
天津博物馆关于社会讲解人员及社会教育活动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博物馆讲解服务工作水平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3〕896号)的指示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天津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维护良好讲解秩序和观众合法权益,规范引导社会讲解服务及有关社会教育活动,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需在天津博物馆组织开展以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或个人:
1、团体人工讲解(含外语、手语等专项讲解);
2、直播、录播形式的线上讲解活动;
3、研学机构、旅行社等第三方组织的研学实践、文化体验课程等社会教育活动。
二、具体办法:
1、如需在天津博物馆内开展相关讲解或社会教育活动的个人、团体或单位,须在天津博物馆官网下载并填写《天津博物馆讲解活动申请表》[见附表1],并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讲解内容及开展活动的内容发送至指定邮箱tjmxjb@163.com(含讲解词、活动方案、讲解人员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参与活动全体人员名单、安全承诺书等)。
经审核通过后,请于入馆当日凭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参与活动全体人员名单入馆,讲解人员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天津博物馆一楼服务台换取“天津博物馆临时讲解证”,该证件活动当日领取后仅当日有效,活动结束后请及时归还讲解证、取回身份证件。
2、具有合法的教育相关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可在天津博物馆官网下载并填写《天津博物馆研学资质申请表》,申请天津博物馆研学资质授权[见附表2]。
经审核获得研学资质授权的相关单位,请于入馆讲解(含开展社会教育活动)当日由带队人员持“天津博物馆研学资质证”凭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参与活动全体人员名单入馆,并将当日社会教育活动流程等相关资料报送天津博物馆一楼服务台,开展活动展厅要与提交申请展厅保持一致。
3、特展的讲解及相关活动开展须经过天津博物馆组织开展的培训及资格认证考核,通过考核者方可获得相应展厅讲解资质。
三、获得许可在天津博物馆内组织讲解和社会教育活动的人员及相关单位、社会团体组织须遵守以下规定:
1、“天津博物馆临时讲解证”、“天津博物馆研学资质证”及其他特展讲解资格证均仅限申请者本人于天津博物馆内使用,讲解及开展相关活动时应悬挂于胸前显著位置,并全程佩戴,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核验。严禁转借、涂改、仿造或售卖。若遗失须立即报备。
2、讲解或社会教育活动的时间、内容、形式、团队观众信息等须与申请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3、服从天津博物馆工作人员安排,严格遵守展厅秩序,所有活动严禁使用扩音设备。
4、合理规划路线,不得带领观众在展厅出入口、展柜和展板前长时间驻留,不得影响或损害其他观众参观权益。
四、天津博物馆有权监管开放区域所有相关社会活动,并进行巡检抽查,对违反规定或歪曲史实、戏说历史、扰乱秩序等行为,将予以叫停,劝离现场,并将违规行为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对拒不服从博物馆管理、擅自在馆内揽客、发放宣传品、进行商业推销、在公共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平台)发布涉及天津博物馆的不实或误导观众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及单位,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博物馆负责解释和修订。本馆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调整、行业发展变化及实际管理需要,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天津博物馆
2025年7月
附表1:天津博物馆展厅讲解及活动申请表
附表2:天津博物馆研学资质申请表